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3-08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33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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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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