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5-01-12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6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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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应急通信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自2015年02月0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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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02月0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北京、天津、上海、安徽、重庆、广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申请的部分设有固定装置的应急通信车辆(详见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准予免征车辆购置税。请各地对照《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编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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