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5-01-14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39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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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自2009年01月0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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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01月0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四川省古杉化学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柴油消费税征税范围。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四川省古杉化学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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