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4-19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37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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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的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在京外国商会是否免予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5〕4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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