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6-08-30
发文字号:
财税〔2006〕120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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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自2020年1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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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钒矿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现将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开采钒矿石(含石煤钒)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钒矿石(含石煤钒)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12元。

    三、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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