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7-07-05
发文字号:
财税〔2007〕100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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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财政部令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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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财政部令第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市场价格以及生产经营情况,为进一步促进其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对上述三种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20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8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3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0元。

  二、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5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5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元。

  三、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9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8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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