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8-11-21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8〕94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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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一段时间,有税务机关反映,在实施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中,需要对查获的假发票进行真伪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发票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执行中一般都是由发票监制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真伪的鉴定。为了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二、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抄送: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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