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8-12-03
发文字号:
财税〔2008〕15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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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121日起,对黑大豆(税则号为1201009200)出口免征增值税。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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