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8-12-08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8〕100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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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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