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9-02-05
发文字号:
财税〔2009〕1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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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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