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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现将福建省(不含厦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福州市以外其他设区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