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12-3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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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制定背景

《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沪财发〔2020〕14号)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经评估,该政策有关的上位法近期已作修正。为确保本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相关规定与上位法一致,上海市财政局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政策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政策共10条,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作了修订完善。

1. 增加了对申请机构信用状况核查的要求。明确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申请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核查。对于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存在《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申请机构,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但已完成信用修复的除外。

2. 调整了对申请机构虚假承诺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对于申请机构的虚假承诺行为给予60日的整改期,若申请机构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行政审批决定。同时,对于申请机构的虚假承诺行为,应当依法将相关信息归集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此外,结合上位法修改和实际工作情况,对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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