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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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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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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近期关于发票业务类问题热点答疑(三)

建筑服务发票明细应如何填写?

答: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1)若开具非数电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若开具数电票,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依次选择【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近期关于发票业务类问题热点答疑(三)-1

点击【立即开票】,在特定业务中选择建筑服务后,开票内容中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等信息,点击“发票开具”,开具成功后发票内容中显示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备注栏显示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等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近期关于发票业务类问题热点答疑(三)-2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近期关于发票业务类问题热点答疑(三)-3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近期关于发票业务类问题热点答疑(三)-4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勾选认证后发生退货,但对方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发票应如何红冲?

答: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发生发票遗失、损毁应在新电子税务局哪个模块办理报告?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使用纸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可以登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申领】-【发票遗失、损毁报告】功能进行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近期关于发票业务类问题热点答疑(三)-5

与公司发生应税行为,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公司开具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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