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9-08-13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9〕43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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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9〕112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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