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9-12-15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9〕709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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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9]2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属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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