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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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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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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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