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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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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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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产品视同销售收入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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