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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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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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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收入额中包含视同销售收入额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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