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0-05-13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10〕20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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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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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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