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0-06-22
发文字号:
财税〔2010〕57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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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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