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5-16
发文字号:
黔人社通〔2025〕16号
发文机关: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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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各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附件1)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


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其中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标准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补贴标准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执行,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对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次数,标准按照《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5〕52号)执行,初级1200元、中级1800元、高级2400元。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我省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详见《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附件2)。


三、加强经办服务


政策执行期内,采取劳务派遣企业依申请办理,其余参保企业“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拨付返还资金,做到应发尽发,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地要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的分配。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四、加强宣传和基金风险防控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手段广泛宣传、精准推送政策信息,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要进一步完善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风险防控体系,加大社保经办机构内控检查力度,在待遇审核和发放环节加强数据比对、核查,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切实维护基金安全。政策执行中遇重大事项和问题要及时主动报告。


附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


2.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2.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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