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提升职业技能,兜牢失业保障底线,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贯彻意见,细化具体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通〔2025〕16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出一揽子阶段性、组合式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举措,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助力提升职业技能,兜牢失业保障底线。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顶格执行国家政策:一是按照规定的上限实施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二是对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初级1200元,中级1800元,高级2400元。
(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1.申领条件。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参保企业2024年度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2.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标准实施。
3.返还方式。稳岗返还资金返还至参保单位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4.稳岗返还资金用途。企业获得的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5.政策执行期限。2025年12月31日。
6.经办服务。采取劳务派遣企业依申请办理,其余参保企业“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拨付返还资金,做到应发尽发,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各地要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的分配。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二)关于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1.申领条件及范围。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2.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3.政策执行期限。2025年12月31日。
4.注意事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证书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补贴,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对取得我省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次数,补贴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5〕52号)规定的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补贴标准执行,初级1200元,中级1800元,高级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