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强化创业孵化培育扶持,促进我省创业孵化平台全面提质增效,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现将新修订的《甘肃省省级创业孵化平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省级创业孵化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创业孵化平台运营管理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发挥省级创业孵化平台引领作用,带动各级创业孵化平台提升建设水平,提供低成本、全要素、便利化的创业孵化服务,根据《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孵化平台,是指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聚集创新成果转化、创业项目运营、市场资源对接等方面的创业要素,以培育创业能力为主,引进一批有一定市场基础且发展前景较好的创业者和创业组织,通过提供资本嫁接、客户对接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等方式,在较短时间内促进企业成长,创业带动就业且具有连续滚动孵化服务功能的孵化载体,以招商形式的商业街、农贸市场、商贸中心、物流中心等单位(机构)除外。
上述创业组织不含省级创业孵化平台运营管理机构经营的下属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以及创业就业工作需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开放共享,统筹规划本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培树产业特色鲜明的示范典型,以点带面,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创业孵化平台的建设,可依托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特色园区(含工业园和龙头企业等),充分利用其现有基础设施、闲置厂房、场地、楼宇等,经过建设或改造,使其成为孵化小微企业的场所,以降低孵化平台的建设成本。
第四条 省级创业孵化平台在各市(州)申报的符合创业孵化条件的单位中择优认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省级创业孵化平台的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创业孵化平台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评估。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下对辖区内省级创业孵化平台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章 主要功能及要求
第五条 省级孵化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场地保障功能。能为入驻(孵)创业者和创业组织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服务功能。有成熟的创业导师队伍,为入驻(孵)创业者和创业组织提供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企业诊断、市场营销、品牌策划、产业链对接、上市辅导等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及指导服务。
(三)事务代理功能。能为入驻(孵)创业者和创业组织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工商、税务、社保、人力资源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融资对接功能。定期开展项目路演、成果展示等活动,能为服务对象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投融资对接服务。
(五)政策落实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全面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三章 创业孵化平台认定
第六条 省级创业孵化平台以“定位清晰、服务创新、配套齐全、功能完善”为建设目标,其评估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工作计划,开展省级创业孵化平台认定和评估工作。
第七条 申请省级创业孵化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资格。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且运营单位是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并经市(州)人社部门审核申报。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原则上生产经营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经营场地要产权清晰,租用场地要有明确的租赁合同且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自申报之日算起),除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外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具有集中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孵化服务场地,场地内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防疫等基本条件要求。
(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孵化管理制度(包括入孵和出孵条件、孵化年限等)、财务管理制度等。
(四)完善的服务功能。政府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自平台运营以来,入驻(孵)创业者和创业组织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40%,入驻(孵)创业者和创业组织协议到期出孵率总体不低于50%。
(五)专业的服务团队。每个孵化平台有不少于3名的创业导师,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创业导师必须持有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专业技能证书和孵化平台颁发的聘书,导师简介必须公开张贴。
(六)稳定的服务对象。入驻(孵)创业者和创业组织在30户以上(“在孵不在园”的创业者和创业组织不高于30%),创业人员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00人以上,创业者和创业组织中30%以上应当是五年内新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机构、个人工作室等市场主体;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电子商务类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平台申报时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创业实体和就业人员要求标准的80%;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市、区)可适当放宽到入驻(孵)创业者和创业组织20户以上,创业人员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00人以上。
第八条 省级创业孵化平台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申请省级创业孵化平台的单位应先向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报资料包括:
1.《省级创业孵化平台认定申请表》(附件1);
2.法人资质文件,房屋产权证书或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3.入驻(孵)协议复印件。
申报资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
(二)市(州)初核。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单位情况进行初步核实,提出核实意见,符合条件的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申报单位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
(三)省级评审。省级创业孵化平台认定按照“突出特色、重在成效、示范引领”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人员实地评估,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公示认定。将拟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平台名单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
第四章 创业孵化平台评估
第九条 省级创业孵化平台(含已被认定为全国创业孵化平台的单位)实行年度评估。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年底要对省级创业孵化平台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分为A(评估得分90分及以上)、B(80分及以上)、C(60分及以上)、D(60分以下)四个等次。省级人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创业孵化平台进行复核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一)运营管理方面:管理制度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完善,在孵企业经营稳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趋势,宣传渠道畅通,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场地保障方面:孵化场地充足,公共服务区域满足孵化需求,显著位置展示创业扶持政策、服务规章和办事指南等。
(三)服务能力方面: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孵化效果显著,创业活动丰富,能够为在孵实体积极落实政府各项扶持政策,孵化服务示范引领、带动就业明显。
(四)资金使用方面。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规范、账务管理明晰,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五)自我创新方面。在运营发展过程中积极探索创新,特色明显,在当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具体评估指标见《省级创业孵化平台评估表》(附件2)。
第十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省级创业孵化平台评估结果书面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一条 如年度评估结果为D等次,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对省级创业孵化平台发出整改通知,限期2个月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省级创业孵化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省级创业孵化平台的日常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年度评估的重要依据;省级人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创业孵化平台进行随机抽查。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省级创业孵化平台的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按照《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23〕83号)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补。主要用于补贴孵化平台为入孵入驻创业者和创业组织减免场租费、水暖电物业费、信息网络使用费,以及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创业实训、事务代办等费用。
第十四条 省级创业孵化平台在孵创业者和创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税费减免及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第十五条 省级创业孵化平台在孵创业组织经营者或员工参加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创业工作任务,可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规定,委托创业孵化平台承担促进创业、提供专业化创业服务等相关工作。鼓励省级创业孵化平台承办创业大赛、创业培训、创业项目展示、创业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服务交流活动。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省级创业孵化平台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基础信息台账,如实记录创业实体入孵出孵、带动就业、享受优惠等信息。
第十八条 省级创业孵化平台不得随意变更孵化场所的使用性质,如发生运营管理机构变更法人、场所搬迁等情况的,应及时向所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省级创业孵化平台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每年度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大监管力度,指导辖区内的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孵化平台对上年度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未按规定要求使用资金的省级孵化平台,要发出整改通知,再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对省级创业孵化平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诚信和联合惩戒系统,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已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平台,在认定后运营未满1年或1年内被取消资格的,应当退回全部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省级创业孵化平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议,必要时并提供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核后取消其省级创业孵化平台资格:
(一)自行放弃省级创业孵化平台资格的;
(二)拒绝参加年度评估的;
(三)拒不提交运营情况统计的;
(四)经查实存在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
(五)运营管理机构或在孵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
(六)运营单位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丧失运营能力,已倒闭、歇业、停产的或失去孵化功能的;
(七)一年内被在孵创业实体多次有效投诉拒不整改的;
(八)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认定条件的;
(九)被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评估为D等次且限期2个月整改不到位的;
(十一)其他应取消省级创业孵化平台资格的情形。
对取消省级创业孵化平台资格的创业孵化平台和运营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省级创业孵化平台。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省级创业孵化平台认定、补助发放、监管中存在骗取、挪用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甘肃省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甘人社通〔2022〕10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后,之前已经发布的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相关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