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74号)等文件精神,省人社厅修订完善了《甘肃省省级创业孵化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2年省人社厅出台了《甘肃省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甘人社通〔2022〕101号),文件有效期至2026年7月21日到期。2024年11月19日,根据省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工作提醒函》要求,对各类政策文件中涉及的“创建示范”“基地”等方面表述进行清理优化,规范开展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为保障孵化载体工作的延续性,进一步规范省级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省人社厅根据《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完善了《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74号)《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23〕83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个章节24条,分别为“总则、主要功能及要求、创业孵化平台认定、创业孵化平台评估、扶持政策、管理监督、附则”。
一是强化孵化平台主要功能。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省级创业孵化平台以培育创业能力为主,体现创业带动就业且具有连续滚动孵化服务功能,但不包含以招商形式的商业街、农贸市场、商贸中心、物流中心等单位(机构)。
二是扩大孵化平台认定范围。 高校和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具备科研、人才、技术等核心资源,通过建设孵化平台可与企业、政府形成产学研用一体化机制,通过资源整合、政策优化等多维度发力,最终可实现“人才培养—技术转化—产业升级”的良性循环,同时青年群体带动就业能力较强,因此在新的管理办法中将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纳入到省级创业孵化平台认定范围。
三是调整孵化平台认定标准。近年来,经济增速放缓,产业结构调整,市场竞争加剧,融资渠道狭窄等原因,初创企业面临更大的困难和挑战,导致带动就业能力下降。因此,我们在新的管理办法中将省级创业孵化平台“入驻创业实体(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不少于50户,就业人数不少于500人”的标准调整为“入驻(孵)创业实体在30户以上,创业人员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00人以上”。同时,补充完善了相关的扶持政策,增加了小微企业扶持、税费减免及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四、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