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0-11-01
发文字号:
财税〔2010〕98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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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二、从2009年1月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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