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2-30
发文字号:
鲁财税〔2024〕21号
发文机关: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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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税〔2018〕29号)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山东省医院协会等44个单位具备2024—2028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见附件)。


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凡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规定的免税条件,应及时报告省级财税部门,由省级财税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复核。


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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