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经局党组会2019年第60次研究同意,现将《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19年9月9日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6〕5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全省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部门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拟作出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融资担保公司违法所得、责令融资担保公司停止经营或者停业整顿、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二)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的;
(四)拟作出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撤销、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
(六)拟作出其他影响重大、情况复杂、适用法律有争议,或者需经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制机构报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送交法制机构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法制机构收到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及时补充。
第八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机构审核过程中遇到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可以邀请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与审核工作。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与法制审核的,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对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调查补正的审核意见;
(三)对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四)对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五)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情况复杂的,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充分尊重、采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
如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行政执法承办机构。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入卷归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交法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强化人员配备,组织学习培训,使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的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省政府金融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皖金秘〔2016〕67号)、《关于印发省政府金融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试行)的通知》(皖金秘〔2017〕39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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