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广德县、宿松县金融办:
经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将省信用担保协会制定的《安徽省融资性担保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工作指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工作指引》等三个指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不断提高融资性担保业务水平。请将文件发至辖内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
2012年12月28日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性担保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担保法》、《物权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尽职调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依担保申请人(以下简称客户)申请,经初步审核并立项后,指派担保项目经办人员对客户有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评价、报告的行为。
尽职调查的实施主体是担保机构的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指派具体负责项目经办的业务人员(以下简称客户经理)开展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应双人同行,独立履职。项目的客户经理为尽职调查人员,对尽职调查工作负责;同时确定一名辅助调查人员对尽职调查的程序进行监督,保证尽职调查过程的真实性。
第三条 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四条 尽职调查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审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尽职调查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对客户资料的搜集与整理;
(二)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查与核实,负责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三)根据调查获取的资料,对担保项目进行评价,制作调查报告,客观反映项目基本情况、风险因素,提出评价意见,拟定担保方案。
第六条 尽职调查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熟习担保业务和信贷业务;
(二)具有宏观经济的分析和预测能力;
(三)熟习客户所在的行业情况;
(四)掌握财务基本知识,能够分析财务报表;
(五)有一定的企业经营管理和法律常识;
第七条 尽职调查人员应做到:
(一)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对尽职调查的全面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秉持全面、真实、审慎、高效原则,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不受任何因素干扰,独立履行职责;
(三)履行回避制度,对关系人申请主动申请回避;
(四)熟悉本指引,在尽职调查时认真对照执行,尽量做到全面、细致,防止出现重大遗漏;
(五)为客户保密,不得将客户资料用于业务之外任何领域。
第三章 工作程序及方法
第八条 调查前,尽职调查人员应当:
(一)收集、整理客户提交的资料,熟习客户基本情况;
(二)搜集客户所属行业的有关政策,分析行业发展宏观趋势,了解行业赢利模式;
(三)拟定尽职调查方案,撰写调查面谈提纲及关注要点;
(四)约定调查的时间和对象;
(五)包括交通车辆、音像录制设备、电脑、单位介绍信等调查工具的准备;
(六)调查人员的工作分工;
(七)设计担保对接方案。
第九条 尽职调查人员可采用电话沟通、传真、互联网等间接调查方式,提高调查效率。
尽职调查人员可通过查阅工商部门、法院系统等网站,了解客户的诉讼、纠纷、处罚或其他不良记录,也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查阅其有关信息,重点是查看有无负面消息和新闻。
第十条 尽职调查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到客户生 产经营场所察看,现场查阅、查验资料,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面谈,走访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客户以及关联方,还可到有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核实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
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名称、调查事项的时点或期间、计划安排、调查人员、调查日期、调查地点、调查过程、调查内容、方法和结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工作底稿应有调查人员及与调查相关人员的签字。
工作底稿还应包括从客户或第三方取得并经确认的相关资料, 除注明资料来源外,尽职调查人员还应实施必要的调查程序,形成 相应的调查记录和必要的签字。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四章 调查内容及重点
第十二条 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非财务因素、财务因素、反担 保措施等方面,涉及客户的基本情况、管理情况、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和反担保安全措施等因素。
第十三条 尽职调查首先要核实被客户的合法有效性:
(一)核实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核实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为最新材料;
(二)认真核对客户各种证照原件,关注借款主体是否年检、 是否被注销、章程及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终止日是否早于担保的主债权到期日等信息;关注客户实际开展的业务是否与其法人营业执照记载一致等;
(三)查看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及有效期,并核实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客户基本情况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概况,如经营范围、营业期限、主导产品、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构成、控股股东(责任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分支机构等情况;
(二)历史沿革,其中重点关注历年主营业务、股权、注册资本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的变动及变动原因,近三年或近年主要业绩及大事记;
(三)发展方向、发展战略。
第十五条 客户管理情况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管理层素质和经验;
(二)管理层的关系及稳定性,包括成员是否有股权关系、家族关系及关联企业等;
(三)管理现状,了解被担保人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包括了解内部组织架构、决策程序、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对关键人员的激励机制、管理薄弱环节等;
(四)人员情况,包括员工总数、学历结构、社保、工资发放情况。
第十六条 客户生产经营情况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品及技术状况。产品结构,包括产品种类、产品介绍、按主要产品划分的销售利润结构表、按主要产品划分的内外销结构表等;技术状况,包括产品技术来源、产品技术先进性、生产工艺先进性、生产设备先进性等;对技术的重视程度,包括人员配备、研发机构设置、资金投入等;研究与开发成果、专利情况;技术发展前景,如新产品开发情况及其与未来技术发展趋势是否一致等。
(二)产品制造。生产场地,包括厂房面积、租赁期限或使用年限、年租金或厂房价值等;产品生产制造方式;自动化、机械化程度;产能等;生产管理,包括是否有章可循、是否规范、现场管理印象等;进货渠道,包括进货渠道的稳定性、可靠性,进货周期及主要供应商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情况;环保方面,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环保批文。
第十七条 客户行业及市场情况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行业情况,应包括行业发展历史及趋势,哪些行业的变 化对本行业销售、盈利等影响较大,进入该行业的壁垒、政策限制等,行业市场前景分析与预测等;
(二)竞争对手、竞争优劣势、行业地位等;
(三)营销模式,包括:品牌、市场定位;销售渠道建设;售后服务等;
(四)客户情况,调查近两、三年对主要客户的销售量,占总销售额的比例,客户基本情况及近期的变化情况;
(五)销售变化趋势,本年度销售计划和未来两年销售预测,为完成本年度销售计划被担保人将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客户资信情况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开户行及资金结算情况,包括账号、近期月均存款余额、银行评级等;
(二)近三年历史融资记录,应含借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所有融资,不良记录重点关注;
(三)对外担保记录,不良记录重点关注;
(四)纳税记录,核实近三年的纳税申请表、完税凭证,并可抽查纳税账户的扣款凭证;
(五)查询征信记录,不良记录重点关注;
(六)了解非正规金融渠道融资情况。
第十九条 客户财务及资产情况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状况调查,重点是流动资产,包括应收账户及账龄、存货;
(二)长期投资调查,了解其长期投资的状况及构成,分析其是否存在风险及对客户的影响;
(三)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调查,了解其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的状况、构成,查阅并核实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批准文件。对新建项目要关注其资金来源,并了解其占用流动资金的可能性和金额;
(四)无形资产调查,要实际调查原始入账成本;
(五)负债情况调查,取得短期借款明细表和长期借款明细表,核对相应的银行贷款卡记录;了解大额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内容、帐龄;要根据询问公司账面记录的互保情况,关注或有负债;
(六)权益情况调查,了解并核实权益的构成及其真实性;
(七)盈利及现金流量情况调查,主要是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现金流量调查。了解和核实其各期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的构成及真实性和合理性。了解产品销售采用的主要结算方式,了解其主要产品价格、单位成本、销售数量、毛利率的变化情况;取得大额销售合同并核查其执行情况,抽查销售业务的原始凭证(发票,送货单据),确定销售收入是否真实;
(八)贷款用途的真实性调查,在上述财务、资产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分析、调查其是否有明确的资金使用计划,贷款资金总量确定的依据,资金投向是否可行;通过其财务分析和运营需要测算贷款的合理额度和真实用途,
(九)在财务和资产调查中要关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点: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短期偿债压力较大的风险;应收账款较高、货币资金回笼较慢且易发生坏账的风险;存货较高且易发生损失的风险;主营业务收入下滑的风险;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对外投资收益不确定或对外投资失控的风险;资产评估增值过高的风险;现金流断裂的风险;其他财务风险。
第二十条 拟设立的反担保措施情况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考察拟设立的反担保行为主体和反担保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第三方连带担保人的调查;
(三)考察拟设立的反担保物是否容易通过市场变现;
(四)考察并分析拟设立的反担保措施是否易受到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因素的影响;
(五)根据市场定价、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等原则,对拟设立的反担保物进行价值预估;
(六)考察拟设立的反担保条件是否能够顺利实施;
(七)考察拟设立的反担保措施是否触动被担保人核心利益,对其履约形成足够的压力。
第二十一条 其它重要事项调查:
(一)调查被担保人是否存在有关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以及这些事项对被担保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调查被担保人重大合同及其内容;
(三)调查被担保人重大投资事项(含被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投资事项);
(四)调查被担保人资产抵(质)押等担保情况;
(五)对一些特殊行业的被担保人,如受火灾或自然灾害影响机率较大的被担保人调查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事项;
(六)民间借贷情况。
第五章 调查资料的整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尽职调查人员应对尽职调查的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剔除不可靠、不准确及与调查目的无关的资料,使调查资料成为有序的、可靠的、有参考价值的资料,为形成调查结论提供完整的证据链。
第二十三条 尽职调查人员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叙述调查的方式和依据,充分阐述和利用调查资料。对重要数据、重要问题如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等是否真实或合理都应有明确的判断。对重大而又无法核实的数据或问题,也应明确提出并评估其对项目风险影响程度。
第二十四条 尽职调查人员不得在评审报告中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等。
第二十五条 尽职调查人员负责撰写《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应对客户借款事由、还款能力、现金流量、企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资信情况及项目风险点进行分析,并对担保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收费、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建议;
(二)应体现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关键数据的核实,应陈述调查的方式和依据,涉及到重要凭证的需列明凭证名称;
(三)应充分揭示项目的主要优势和劣势,实事求是地揭示项目风险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无法核实的内容,应如实反映,并评估该因素对客户资信的影响程度;
(五)报告中应明确项目的风险等级评价和分类。
(六)应有明确的评价结论。
(七)尽职调查人员对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尽职调查人员完成项目书面《报告》后,按规定的程序,上报评审会等有权审批部门,在项目审批环节,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报送的资料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尽职调查报告》、《担保业务风险分类表》(各担保机构结合实际制订),抵(质)押物评估材料,以及其他重要问题的书面陈述;
(二)在报送项目的过程中,如果项目发生了重大变化,如客户要求的担保金额、反担保条件发生了显著改变,或被担保人经营、生产中发生了影响其资信状况的重大事项,需及时修改《报告》或重新进行项目调查;
(三)对评审会有条件通过的项目,尽职调查人员负责落实相关要求,风险控制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核。
第二十七条 调查资料的保管。担保机构应当制定项目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对尽职调查获取的工作底稿、《报告》及项目合同等材料归档整理,专人保管、负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担保机构应建立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责任约束机制。
第二十九条 尽职调查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履职责任。
第三十条 尽职调查人员尽职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完整有效地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二)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三)其它经担保机构最高管理层认定的尽职行为。
第三十一条 尽职调查人员除因经济金融形势恶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客观上无法全面有效履职除外,有以下行为者,根据未尽职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故意不尽职行为。如伙同或放任他人骗取担保;故意丢弃、毁损、涂改项目档案资料,导致追偿时单位权益受损或问责调查受阻;
(二)严重未尽职行为。如尽职调查报告反映的被担保人经营情况严重失实;被担保人明显存在风险隐患未能识别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项目合同、协议、抵(质)押凭证等无效未能识别;抵(质)押物实际价值明显低于抵(质)押价值;丢失、毁损项目重要档案资料(如项目合同、协议、尽职调查报告等);
(三)一般未尽职行。如存在疏忽或失误,未完整有效地履行调查职责;
(四)担保机构最高管理层认定的其它未尽职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保项目管理,跟踪评估在保项目安全状况,及时化解项目风险,依据《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指引》、《融资性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业务保后管理(以下简称保后管理)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自担保责任产生至担保责任解除的全过程管理行为,是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保证人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现状及变化趋势进行跟踪、调查、分析、服务和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化解风险,减少代偿的工作过程。
第二章 保后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 保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防范、化解和降低担保风险,保全担保债权,减少担保损失。
第四条 保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管理,规范操作,动态监控,有效处分,讲求实效,责任到人。
第三章 保后管理责任主体与要求
第五条 保后管理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和项目经理全程责任管理制度。
(一)担保业务部门为保后管理责任部门,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主办项目保后管理负总责;
(二)风险控制与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协调、提示、检查,并根据需要协办或独立承办具体项目。
第六条 保后管理人员必须是经过担保业务知识培训并按政府融资性担保监管部门要求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 项目经理在对被担保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后,要通过掌握的信息资料对担保人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出具报告,并需所在担保业务部门经理在报告书中签字确认,报告均归入项目档案。
第八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担保项目保后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汇总分析。
第九条 担保机构应依据被担保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及反担保措施进行融资性担保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五类: 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担保。各担保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融资性担保业务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 法,但不得低于五级分类的要求,并与五级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第十条 项目经理应按照五级分类法,在常规管理报告中对报告项目做出评价,并由项目主办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担保人按期提 供财务报表,并进行保后检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在保项目进行及时的风险排查,并逐步实现对在保项目的风险分类。
第十二条 保后检查包括常规检查和重点检查。保后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集合,全面接近、了解担保客户,收集有关客户的各种资料。
第四章 常规检查
第十三条 常规检查是对融资性担保业务发生后全过程日常检查。
第十四条 常规检查的工作程序:
(一)项目经理为该笔担保业务的保后常规检查负责人,负责进行保后常规检查工作;
(二)常规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集合;
(三)项目经理在对被担保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后,要通过掌握的信息资料对被担保人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出具报告,并需所在部门经理在报告书中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常规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贷款的用途及纳税检查、贷款银行信息及还息检查、财务状况的检查、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检查、反担保措施检查、还贷情况的检查等。
第十六条 贷款的用途及纳税检查。主要检查被担保人是否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的使用是否与申贷项目建设进度同步;承兑汇票下的购货合同是否执行,订购货物是否到货,有无挪用;是否按时足额纳税。
第十七条 贷款银行信息及还息检查。主要检查被担保人与合作银行核对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是否按时足额付息、银行结算资金变化情况等,多角度了解客户经营信息。
第十八条 财务状况的检查。主要检查和关注被担保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财务比率的变化,动态评价被担保人的经济实力、资产负债结构、变现能力、现金流量情况,判断被担保人是否具备可靠的还款来源和能力。
第十九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检查,主要检查:
(一)被担保人或项目主导产品市场及其市场地位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二)被担保人或项目产权结构与经营管理体制有无进行调 整,是否发生兼并、合并、分立、停业(产),是否有合资经营以及大额对外权益性投资,贷款建设项目是否可能停(缓)建或进行建设方案的重大调整。
(三)被担保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经理)是否进行调整,新任领导的能力、作风、品质的介绍;
(四)有无发生重大经济纠纷、违法经营行为;
(五)有无发生重大财产或经济损失的意外事件等。
第二十条 反担保措施检查,主要检查:
(一)对抵(质)押物状况检查:项目经理应按期实地检查抵(质)押物(权)的变化情况及其价值。检查重点是:查看抵(质) 押物是否发生出租、转租、赠予,抵(质)押物形态是否完整,有 无失修、拆迁、毁损,其价值是否大幅变动,有无法院查封,以确 保抵(质)押物形态完好、金额足值、权属完整。经合理判断发现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项目经理应要求被担保人恢复其价值。
(二)对反担保单位的检查:主要检查其资产情况、银行负债履约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外界评价等,分析其反担保能力有无下降。
(三)对反担保个人的检查:主要检查其有无卷入大的经济、
刑事诉讼,大额财产有无变化。
(四)对股权反担保的检查:主要检查股权权属及比重是否发生变动。
第二十一条 还贷情况的检查。项目经理应在贷款到期前两个月督促被担保人落实还款资金,并在归还贷款的下一个工作日取得银行收回贷款本息的凭证复印件及企业还款书面证明。
第二十二条 担保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风险分级,明确检查频
率。
(一)首次贷款担保检查
在第一次放款后,项目经理应在二个月内对被担保人进行首次检查,重点检查该笔贷款的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流向是否和申请时借款用途相符、是否按项目进度用款。
(二)定期检查
项目经理应当定期到被担保人的主要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检查,认真分析企业提供的报表,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还贷前检查
项目经理应在贷款到期前两个月对被担保人进行还贷前检查,督促客户落实还款资金,衔接还贷结保。
第五章 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 重点检查是指对在常规检查中发现担保项目出现较大风险隐患和两个月内将到期的担保项目或被评为次级、可疑、损失的项目所作的连续性跟踪检查。
第二十四条 重点检查应由项目经理、担保业务部经理(必要时会同风险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深入被担保人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其总账、分户账或者重要原始凭证、重要生产经营合同原件、产品库存、市场销售竞争力、应收账款质量、反担保物状况等。
第二十五条 担保业务部门应建立重点被担保人管理制度,对已预警的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实施重点管理:
(一)关联单位多,行业分布广,主业不突出,经营不稳定;
(二)担保额度大、期限长,潜在风险大;
(三)贷款增长快,数量大,可能或已超过被担保人合理需要;
(四)涉及案件笔数多或数额大;
(五)业务部门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项目经理应即时提交专项预警报告:
(一)扩张较快,资产负债率高于80%;
(二)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大,发展前景严重受阻并出现明显下滑;
(三)大量从事资本市场投机运作或有此嫌疑;
(四)编造虚假会计报表或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虚增利润的嫌疑;
(五)主要负责人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有违法事实或嫌疑;
(六)上市公司股价突然跌停,连续跌停;
(七)在银行出现违约,或难以从银行取得新贷款;
(八)被有关监管部门重点关注或立案调查;
(九)因突发不利事项(包括重大涉诉案件)造成风险或风险隐患;
(十)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可疑、损失;
(十一)项目经理认为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保后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负责完成保后管理常规报告和专项预警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复核确认。评价为正常常规报告直接归入项目档案;评价为关注的需实地走访跟踪,检查报告向部门分管领导汇报后归档;评价为次级、可疑、损失的常规报告,以及专项预警报告,项目经理和担保业务部门(或根据需要成立的专项处置小组)应根据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防范和补救措施,并会同风险管理部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第二十八条 担保机构应当按照风险等级,对在保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一)正常级在保项目检查报告直接归入项目档案;
(二)对关注级的担保项目,监管责任人需根据公司制度确定现场检查频率,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反映担保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
(三)对次级、可疑或出现较大风险隐患的担保项目,由担保业务部门或风险管理部门牵头组成的专项处置小组根据需要确定检查频率,落实专项解决方案,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反映担保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
(四)对可疑和损失级或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担保项目,专项 处置小组应适时与企业保持接触,落实专项解决方案,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反映担保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专项处置小组须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项目,在查实情况后出具处理意见,必要时拟定风险处置预案,一并报送公司领导审定。
发生代偿后,追偿应当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为原则,担保机构应当成立追偿小组,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切实履行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的相关财产采取必要保全措施,及时追偿。
第二十九条 保后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一)担保业务部门每月应当对本部门上月的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到期前两个月的担保项目做出跟踪安排,书面报告和跟踪安排一并报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至少每季度应将上述情况汇总后书面报告担保机构管理层;
(二)风险管理部门根据担保业务部门对到期前两个月的担保项目跟踪安排,督促和检查安排落实情况并书面向担保机构管理层报告;
(三)风险管理部门每半年向担保机构管理层报告一次担保项目保后管理总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每年对在保项目组织不定期抽查,检查和评估在保项目保后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司组织机构、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七章 保后管理的问责
第三十一条 担保机构应建立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保后管理问责机制,加强保后管理的执行力。
第三十二条 业务部门和项目经理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履职责任,担保机构应严格认真开展保后管理部门和人员的问责工作。
第三十三条 保后管理部门和人员尽职免责,尽职行为认定标准:
(一)完整有效地履行保后管理职责;
(二)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履行保后管理职责;
(三)其它经担保机构最高管理层认定的尽职行为。
第三十四条 保后管理部门和人员有责必问,根据未尽职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和开除),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失职行为认定标准(因经济金融形势恶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客观上无法全面有效履职除外):
(一)故意不尽职行为。如不执行保后管理制度,不完成保后管理任务,不履行保后管理职责,以及故意丢弃、毁损、涂改项目档案资料,导致追偿时单位权益受损或问责调查受阻;
(二)严重未尽职行为。如保后报告反映的被担保人经营情况严重失实;被担保人明显存在风险隐患未能识别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项目合同、协议、抵(质)押凭证等无效未能识别;抵(质)押物实际价值明显低于抵(质)押价值;丢失、毁损项目重要档案资料(如项目合同、协议、尽职调查报告等);未有效执行公司审 批意见及退出、保全等项目管理措施;未按规定提交合格的在保项目常规报告和专项预警报告;
(三)一般未尽职行。如存在疏忽或失误,未完整有效地履行保后管理职责;
(四)担保机构最高管理层认定的其它未尽职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和化解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 行业稳健经营与可持续发展,依据《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指引》、《融资性担保公 司公司治理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贷款风险分 类指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报告制度》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是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为控制和化解融资性担保(以下简称担保)业务风险,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担保业务风险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 担保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是:
(一)建立完善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二)确保合法、合规并按照规范的程序开展担保业务;
(三)建立有效的风险化解和追偿机制,降低担保风险,保全担保债权,减少担保损失。
第四条 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必须覆盖担保机构所有与担保业务相关的部门和岗位,并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操作环节和业务流程,任何决策和操作均应做到有案可查。
(二)全员性原则。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必须涵盖与各项业务相关的全体员工,不断提高员工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树立全员风险意识。
(三)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点项目和高风险事项
(四)制衡性原则。担保机构应当在公司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效率。
(五)相对独立性原则。担保机构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以下统称公司风险管理部门)相对独立负责公司的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工作,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内部风险管理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担保机构应当通过内设的稽核部门、岗位或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六)适应性原则。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应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等因素相适应,并随着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七)成本效益原则。担保业务风险控制应当以合理的成本实现风险有效控制。
第三章 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和人员要求
第五条 担保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应当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制定并实施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保障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担保机构应当通过设立专门的稽核部门、岗位或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负责对公司各项内控制度、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稽核、检查。稽核工作应当独立于风险管理部门和其他业务执行部门。
第七条 担保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担保业务知识培训,具备从事风险管理的工作能力。
第四章 风险管理的步骤
第八条 担保业务风险管理覆盖担保业务全过程,按风险识 别、风险评估、风险评级和控制措施、风险管理工作的监督与制度完善及风险管理工作的问责五个步骤进行。
第一节 风险识别
第九条 风险识别是指对所有可能存在的、可能导致被担保人 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履约,或对偿还到期债务、履约有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点进行考察和识别。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被 担保人、反担保人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财务风险等外部风险和 担保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担保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和道德风险等内部风险。
(一)被担保人、反担保人的市场风险是指被担保人、反担保人因经济因素、政策因素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致使被担保人、反担保人有关业务可能遭受损失从而影响其偿债或反担保能力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等;
(二)被担保人、反担保人的信用风险是指被担保人、反担保人违约、违法、欺诈从而使担保业务遭受损失的风险;
(三)被担保人、反担保人的财务风险是指被担保人、反担保人因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从而使其自身可能丧失偿债能力或反担保能力从而影响其偿债或反担保能力的风险;
(四)担保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是指担保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程序不当、管理水平不高或担保策略失误等因素的影响所造 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决策风险、执行风险、资产估值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五)职业道德风险是指由于担保机构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第十条 风险识别主要由担保机构的管理层、稽核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担保业务部门、项目经理对存在的风险点进行识别,经讨论后报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及公司管理层。公司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及稽核部门应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的专项风险排查。稽核部门还应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公司制度执行情况出具稽核报告,报公司决策层。
第二节 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是指由担保机构担保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稽核部门根据担保业务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由此对被担保人偿还到期债务或履约造成的潜在影响进行评估。风险评估是动态的过程,对项目的风险分类应定期进行。
第十二条 准确的风险评估是有效地进行风险控制的科学依据。担保机构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及反担保措施进行担保业务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担保业务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担保。各担保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担保业务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要求五级分类的要求,并与五级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一)正常:被担保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能够按期完全解除担保责任;
(二)关注:被担保人当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影响偿还的不利因素,有延长担保责任期限可能;
(三)次级: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存在代偿可能;
(四)可疑;被担保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需代偿但不会发生代偿损失;
(五)损失:经代偿并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包括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后,仍无法完全收回全部代偿资金而发生代偿损失。
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担保业务的风险逐户进行初步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在保项目及时进行风险排查,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对在保项目的五级风险分类。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门对业务部门的风险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各业务部门提供的风险自查报告,负责对公司的风险点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六条 为保证风险度量的准确性,在风险评估时应采用定 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定性分析旨在运用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分析评估业务流程中的所有风险;定量分析则着眼于风险评估的准确性。
第三节 风险评级和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风险评级和控制措施的实施是指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经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公司管理层批准后组织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 被担保人、反担保人的市场风险控制措施:
(一)对宏观经济走势、政策变化、行业发展、财政与金融政策及其它影响市场变化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由相关部门出具定期和不定期报告供决策参考;
(二)通过与外部研究机构合作,获得较为全面的宏观经济信息以及政策走向分析,为规避市场风险提供参考;
(三)合理安排周期性、非周期性产业担保业务规模和比例,
避免经济运行周期性下行风险;
(四)合理调控担保对象的产业集中度,避免可能出现的集中代偿;
(五)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行业政策变动,强化保后管理。
第十九条 被担保人、反担保人的财务风险、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
(一)通过与贷款银行核对、客户财务及经营报表测算,了解银行贷款发放进度、额度及客户还息情况,分析客户贷款真实用途,及时制定控制客户按资金使用计划及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控制措施。
(二)通过客户财务状况的检查,关注了解客户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财务比率的变化,动态评价企业的经济实力、资产负债结构、变现能力、现金流量情况,并根据企业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和能力的变化及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三)加强对其信用状况的调查,建立和完善公司信用评级系统,并就被担保人、反担保人欺诈、受处罚、违约等行为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明确处理、索赔办法。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措施:
担保业务经营管理风险主要包括决策风险、执行风险、资产估值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一)担保业务决策风险控制措施
担保业务决策风险控制体现在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涉及的主体主要有:评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担保业务部门等。
1. 担保机构应当对项目审批实行统一的法人授权制度,明确规定项目审批人的权限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业务。
2. 对于额度较大的担保或投资项目,担保机构应当通过建立有效的项目审批机构进行集体决策。项目审批机构应当有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参加。项目审批机构审议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若采用电子化管理系统审批,亦可采取背对背方式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3. 担保业务部门经理作为担保业务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监督本部门的担保业务操作是否符合公司管理制度和决策。
4. 风险管理部门经理根据其职能,负责监督本部门的相关业务操作是否符合公司管理制度和决策。
(二)担保业务执行风险、法律风险控制措施执行风险的控制主要通过制定严格的业务规章,明确操作流程和操作权限来实现;法律风险的控制主要由风险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实施,审查和动态监控担保业务,使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规定。
执行风险、法律风险主要控制措施包括:
1. 担保机构应当以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其他业务。
2.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保后管理、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3. 担保机构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4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合法、合规审查制度,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岗位,对担保业务相关制度、流程、合同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查。
5.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风险准备金制度。
6. 担保机构应严密落实反担保措施,负责对担保机构自身设计的标准合同文本进行正确填写,需要补充的条款按各机构自身程序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实行合同面签制度,监督客户完成相关登记和保险手续。
(三)担保业务资产估值风险的控制担保机构应当建立资产估值工作制度,确定基本原则、方法和程序,规范资产估值工作,以达到控制资产估值风险的目的。
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根据资产估值工作制度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中介机构,估计担保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一条 担保从业人员职业能力、道德风险控制措施:
(一)加强对员工的守法意识、职业道德的教育,要求员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
(二)重视员工现职教育、提升员工履职能力,根据不同的岗位和职责,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规范员工的业务行为;对当年发生代偿和逾期的典型项目进行案例分析教育,提高员工控制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三)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严格保密;
(四)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对违反职业道德的员工,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四节 风险管理工作的监督与制度完善
第二十二条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内部风险控制的报告、评价和纠正机制,对风险管理制度建设以及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回顾和评价,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结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等因素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确保公司管理层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有关信息能够在相关部门和员工中顺畅传递和反馈。
第二十四条 稽核部门或岗位应当有权获得公司的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各项业务经营状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应当有畅通的报告渠道和迅速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风险监控的准确有效,担保机构应当制定科学的关键风险指标。
第二十七条 担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等资料真实、完整。
担保机构应当及时按规定提供、披露财务信息,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帐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金、有价证券等资产和反担保抵(质)押物进行及时盘点和有效的持续监控,切实掌握相关变动情况,并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对办理的担保业务和相关业务实行复核或事后监督,对重要业务实行双签制度,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二十九条 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全面审计,其中应当包括对尽职调查的审计。
第三十条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制订应急管理预案,定期进行测试。在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预案及时处置,以预防或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确保业务持续开展,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五节 风险管理工作的问责
第三十一条 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管理工作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责任约束机制,成立相应的问责机构,负责风险管理问责工作。
第三十二条 担保机构应有风险管理工作的内部监察制度。监察工作应以定期和不定期、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担保机构应严格认真开展对风险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考核工作。风险管理部门和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履职责任。尽职免责、失职问责、有责必问。根据未尽职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和开除),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