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江北、江南集中区管委会,各市金融办、有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广德县、枞阳县金融办,省信用担保集团:
经研究,现将《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各县(市、区)监管部门和融资性担保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2年2月2日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现场检查质量,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有效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县(市、区)融资 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现场检查。
第三条 现场检查是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施的一项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依法进行,确保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处理合法有效。
第四条 各级监管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确定检查项目和被检查单位,避免重复和多头检查,并加强沟通,实现检查信息共享。
第五条 检查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遵守检查纪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要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六条 本规程所指现场检查一般分为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第二章 检查准备
第七条 监管部门拟组织现场检查,应当进行立项。立项依据主要有:
(一)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中国银监会的工作安排;
(二)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和省政府金融办统一组织或临时交办;
(三)有来自公安、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预警和情况通报;
(四)有媒体报道、市场传递或反映涉及负面或重大风险信息;
(五)有投诉、信访或举报;
(六)日常监管发现有重大风险隐患;
(七)其他需要立项的情形。
立项应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
第八条 成立检查组,指定组长和主查人,组长可以兼任主查人,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方案、实施检查、总结报告、处理建议等工作。
检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为若干小组,每小组不得少于两人,保证各项检查内容均有适当形式的复核和监督。
检查工作政策性、专业性较强,检查组成员必须为取得现场检 查工作资格的监管部门的在编在岗人员。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 有专业知识且符合检查工作要求的人员辅助检查人员开展查账等技术性工作。
检查组组长的主要职责,包括与被检查单位协调重要事项,组织开展现场检查,主持与被检查单位的进场会谈和总结会谈,审核 检查事实与评价、检查报告和违规行为处理意见及其他相关监管文件,并对现场检查纪律负总责。
主查人的主要职责,包括拟订现场检查实施方案,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控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根据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检查力量和检查时间,及时向组长反映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组织撰写检查事实与评价、检查报告和违规行为处理意见及其他相关监管文件。
第九条 检查组在实施现场检查前,要收集与本次检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非现场监管信息,以及有关部门已掌握的被检查单位情况,并拟定详细的《现场检查实施方案》。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检查,可根据检查组织单位统一制定的检查方案制定操作细则。《现场检查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检查方案的依据、检查方式;
(二)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基本情况;
(三)拟检查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时间控制要求;
(四)检查组人员组成和分工。
检查方案应报检查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检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根据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如检查项目的风险程度、风险识别的难度等确定是否进行检查前培训。检查前培训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学习、讨论现场检查方案;
(二)学习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政策法规依据,金融、财会、法律等业务知识,检查方法和技巧等;
(三)介绍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日常非现场监管情况和历次检查情况;
(四)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进场检查前,应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通知,可以正式发文,也可以是《现场检查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依据、期限范围、内容、方式和现场检查工作时间,检查组成员名单,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等。
检查通知应统一编号,加盖公章,附签收回执,一式三份, 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检查组持有,一份存档备查。
检查通知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发给被检查单位。如果认为提 前通知可能对检查有影响或突击性的检查,可在进场时当场出示检查通知。
第三章 检查实施
第十二条 检查组应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进驻被检查单位,组织召开进场会谈,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以及被检查单位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检查时间如有变化,应提前告知被检查单位。
检查组进驻时应出示检查通知及人员身份证明。
会谈应当明确专人记录,形成《现场检查会谈记录》,作为检查资料保存。
第十三条 检查组要按照检查方案开展工作。在检查中,可采取核查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外部调查、知识测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检查组根据需要,调阅与检查内容相关的包括会计核算系统及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银行对账单的检查;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统计资料、业务合同、管理制度和会议纪要等资料,以及业务和财务信息系统;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应填写《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一式两份,由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分别保存。
检查组对调阅的资料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泄密。阅后应及时归还,并在清单上注明归还情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人员要签字。
第十五条 检查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总体查阅。从总体上对被查单位的账账之间、账表之间、账实之间的一致性进行现场审核,并查阅被查单位的外部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了解和掌握被查单位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的基本情况。检查组应对被查单位账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现场初步审查,其目的是确保检查组一开始便能真实、完整掌握被查单位资产负债总体状况,避免有问题的账表数据误导检查人员。
(二)现场审查。根据检查方案,按各项检查内容采取相应检查方法对被查单位的有关业务和财务资料进行审查,对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
(三)调查取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证明材料。
在检查证据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情况下,检查组要立即向检查单位报告,对有关证据材料先封后查。检查结束前,检查组要统一汇总检查证据材料,编制调查取证材料清单,并编印页码,由检查组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检查需要并经检查单位领导批准,检查组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调查、查询有关情况,也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三方监管协议》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及时进行记录,必须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工作底稿编号和页数;
(三)检查项目的名称;
(四)检查记录,包括情况摘录(查证的主要事实及其来源)、
计算和分析的结果、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附件的主要内容及页数;
(六)检查人姓名、编制日期及复核人姓名、复核日期。
检查工作底稿附件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检查工作底稿在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表达准确、附件完整之后,交被检查单位签署意见,若被检查单位拒绝签署意见,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检查人员应对所编制的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每个检查人员的工作底稿必须由另外一位检查人员进行复核,并由检查人员和复核人签字。
第十八条 检查工作后期,应做好收尾、整理和必要的资料搜集工作。
(一)对照检查工作方案和检查工作要求,是否全面完成了检查内容和检查事项,有无遗漏和空白点;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有无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明和证据;特别是对被检查单位反映强烈、争议较多以及双方意见出入较大的问题,是否已查实、查证;
(三)被检查单位签署意见的工作底稿是否全部收回,序号是否齐全,附件是否完整,有无漏签、不签的底稿;
(四)检查工作所需填制的表格和数据是否按照要求填制完
毕;
(五)需要作为检查资料保存的有关被检查单位的规章制度、文件、决算报表等资料或其复印件是否搜集完整;
(六)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所有会计资料和相关的被查资料是否按照《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的内容全部清点移交完毕,有无缺失、毁坏现象。
如发现工作底稿中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弥补。
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依据各检查人员的《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检查资料,将检查中发现和掌握的问题和事实进行分类整理、讨论分析和综合判断,在现场作业结束时或最迟于现场作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
《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主要负责人及其职务;
(二)检查项目和检查时间;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四)对检查事实的评价意见;
(五)被查单位负责人逐一签具明确意见,并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意见分为三种,一是承认事实,二是否认事实及其理由,三是补充相关事实;
(六)检查组组长与主查人签名。
《现场检查事实和评价》一式两份,由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各存一份。
《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对事实的表述应当真实准确,有详细、充分的数据和文字资料支持,可包括检查前问卷、会谈记录、工作底稿、取证材料等情况;评价要对照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作出评述,做到定性准确、有理有据、客观公正。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形成之后,检查组组长要组织与被检查单位的检查总结会谈。被检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当地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主查人宣读《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被检查单位应对《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中认定的事实及评价作出书面确认。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与被检查单位举行检查总结会谈时,检查组应将《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书面材料发送被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被检查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
被检查单位书面意见或说明对检查提出的问题有异议的,如有必要,检查组应进一步核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撤离被检查单位,退出现场时间应提前告知被检查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现场检查时间的,由检查组提出申请,报检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 检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取证。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检查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明。《现场检查取证记录》应保证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三条 检查中取得的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书证的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并应由提供单位或个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二)取得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
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取得的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制作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检查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如当事人不愿签字,应对现场情况作出说明,请在场的第三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五条 检查中取得的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取得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取得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六条 从有关当事人处取得的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被检查单位提供的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第五章 检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检查组应在向被检查单位发出书面反馈意见后或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检查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查内容、范围、期限、现场作业时间、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等;
(二)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认定的性质和依据,原因分析;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提出整改意见及行政处罚意见。
如查出的问题性质严重、行为恶劣,还应附带详细的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加以说明。
检查组组长要对《现场检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报告》涉及重大行政处罚或被检查单位对《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确定的重大违规问题的予以否认的,检查单位在审核前,要组织业务、法制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复核人与被检查单位以及检查工作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查组向复核人员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场检查通知书送达回执;
(二)现场检查工作方案;
(三)现场检查报告;
(四)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五)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
(六)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依据;
(七)复核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复核工作须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程序合法的原则。复核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场检查报告》
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一)检查事项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三)检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适当;
(五)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复核人根据不同情况对复核事项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出具复核意见书:
(一)相关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退回检查组补充资料;
(二)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真实、不充分的,要求检查组予以说明并补正;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经向单位业务或法制部门领导报告并批准,要求检查组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准确,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不恰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符合认定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及提出的行政处理、 处罚建议或移送处理建议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程序合法、依据准确的,复核通过。
第三十二条 复核人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复核意见书》主要包括:
(一)复核时间;
(二)复核的范围和内容;
(三)复核的依据;
(四)复核结论;
(五)复核处室负责人或复核专门人员签字。
第三十三条 检查组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按复核意见处理。检查组与复核人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报单位领导裁定。
第三十四条 复核终结后,检查组应将《现场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书》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检查单位办公会议进行研究。
第六章 检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检查组根据检查单位办公会议做出的行政处理、 处罚决定或移送处理决定以及提出的具体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整、拟定正式的《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不涉及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的,由检查单位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对于涉及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的,检查单位在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同时,还应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现场检查意见书》是检查单位对被查单位通报检查事实、作出检查评价、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的专门文件。检查组负责起草《现场检查意见书》,上报检查单位审批后,按法定程序送达被检查单位。
《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评价和判断;
(二)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的时间要求;
(三)要求被查单位在收到《现场检查意见书》的一定期限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告当地监管部门,并定期报告整改进度情况。
当地监管部门要将整改情况反映到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年度评价和年度监管报告内容中去,同时研究确定下一步的监管方案,必要时提出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有违法违规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检查组应向检查单位业务或法制部门提 交检查过程中收集的全部证据,包括《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和被检查单位陈述意见等。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指引》办理。
第三十九条 在行政处罚决定下达之前,检查单位应当向被检 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被检查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检查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被检查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检查单位必须充分听取被检查人的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核查;被检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如被告检查单位要求听证的,检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四十条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应由检查单位办公会议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
(三)做出行政处理、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四)行政处理、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检查单位公章及日期。
第四十一条 为监督被检查单位落实整改情况,检查单位可组织后续现场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如发现超出本部门监管范围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 事责任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移送。
第七章 档案整理
第四十三条 建立检查档案。在整个检查工作中,检查组应当认真收集、整理检查资料,将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各类文件、数据、资料等纳入检查档案范围,为建立档案做好准备。
检查档案应包括:立项审批表、现场检查通知书、检查方案、 调阅资料清单、工作底稿、取证材料、询问笔录、检查事实与评价、分项目检查小结、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被检查单位的反馈意见、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材料等。归档的材料种类、份数应完整齐全。
第四十四条 检查档案应当按照检查项目建立专卷,并按立卷顺序进行装订。档案内容要按照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四个阶段进行分类整理。未归档的材料,应进行整理登记,经批准后销毁。
第四十五条 为适应电子化办公趋势,方便查阅,提高检查信息的实用性和连续性,检查组应建立电子版现场检查档案,并实现在一定范围内的信息共享。
第四十六条 检查组应将现场检查档案及全套检查资料移交给检查单位业务管理部门,由业务管理部门按“一案一卷”的原则负责立卷归档并装订,档案材料于次年初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第八章 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检查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金融办对检查工作的要求,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查人员违法、违纪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四十八条 检查组及所属单位相关部门未按照本规程操作致使工作失误,造成检查结论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出现重大错误和严重影响并且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需要对被检查单位进行临时性检查的,可适当调整检查程序。
第五十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需要与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组织联合检查时,检查程序和内容可参照本规程协商确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施行。
附件:现场检查工作使用的材料、表格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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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工作使用的材料、表格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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