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和大连市海洋发展局对自然人办理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开展联合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然人转让海域使用权,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前,需先到海域使用权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税服务窗口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向其开具《自然人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表》。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自然人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表》,确认无问题后,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自然资源局
大连市海洋发展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