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1-16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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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对以下税务规范性文件予以全文废止。


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洪山区所辖4个行政村移交东湖开发区托管后有关税务事项的意见》(武国税发〔1999〕200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公布现行有效)


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江夏区郑桥村等移交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托管后有关税务事项的通知》(武国税发〔2000〕141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公布现行有效)


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将江夏区佛祖岭村等移交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托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国税函〔2005〕189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公布现行有效)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25年1月16日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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