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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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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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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关于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的通知

外汇局湖北省各市州分局,仙桃、潜江、天门、神农架林区营业管理部;省级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湖北省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促进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投融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为确保试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切实防范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湖北省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和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由银行办理试点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在省内注册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件1)。


(二)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由银行办理。省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除外)借用外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件2)。


二、在武汉市开展“科汇通”试点


武汉市内符合条件的非企业科研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以及开办资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参照境内直接投资(FDI)方式进行管理,在武汉辖内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3)。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关于印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及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及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一次性外债登记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鄂汇发〔2020〕15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


1.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1.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2.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3.武汉市“科汇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3.武汉市“科汇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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