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重点群体就业综合帮扶体系,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作用,我们起草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等规定,为完善重点群体就业综合帮扶体系,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作用,我们会同省财政厅对《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9条,主要包括六方面的内容。
(一)总则。共5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意义和依据、公益性岗位的定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原则,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中的职责等。
(二)岗位开发。共5条,主要明确了公益性岗位类型及岗位目录、岗位开发主体,及岗位开发流程。
(三)人员招聘与日常管理。共8条,主要明确了公益性岗位招聘录用、日常管理、劳动合同(协议)签订、岗位退出,及对退出公益性岗位的未就业人员的管理服务等。
(四)岗位待遇与补贴管理。共5条,主要明确了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的工资水平、参加社会保险等岗位待遇,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并明确了补贴标准。同时,还明确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最后,还明确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流程及所需资料。
(五)监督管理。共3条,主要规定了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同时明确了用人单位自身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补贴资金申领使用。
(六)附则。共3条,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可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由劳务派遣单位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授权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可按照本办法对日常监督管理进行细化规定。规定废止浙人社发〔2015〕133号文件。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0571-87053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