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宁人社发〔2023〕220号)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经办规程》所属附件16《工伤保险基金不予先行支付告知书》中“若对本告知书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修改为“如对本告知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及时调整、修改相关文件和对外宣传材料、做好经办人员的业务指导。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宁人社发〔2023〕220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请按新修订的规程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