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2-3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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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3部门《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做好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加强大龄人员失业保障,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准确界定人员范围


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指在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按规定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和我省有关政策确定。


二、严格审核适用条件


大龄领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人身份自行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认真核定支付标准


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大龄领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我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部分确定,即缴费当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乘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时,不得同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等其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政策。


四、优化经办服务流程


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养老保险费,按照“先缴后补”原则办理。


(一)申请。大龄领金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领金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足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向领金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


(二)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受理大龄领金人员申请后,通过系统数据比对,获取大龄领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应期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核定应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缴费月数及金额,审核结果当场告知申请人。


(三)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通过的次月,一次性将资金拨付至大龄领金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五、工作要求


支持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的重要保障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确保政策平稳落地见效。要开展业务培训,确保经办人员熟练掌握政策要点和业务流程;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优化经办流程,畅通申领渠道,为大龄领金人员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严防业务风险,通过大数据比对精准识别受益对象,从源头上防范虚假骗领问题,维护基金安全。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31日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3部门《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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