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2-31
发文字号:
署税函〔2024〕336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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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继续有效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署税函〔2021〕131号印发)继续有效。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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