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2-27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通告2024年第6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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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25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2024年第3号)相关规定,现就我省用人单位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二、缴费工资确定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15号)、《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所属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8〕8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8〕2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6号)及我省规范津贴有关政策规定的缴费工资项目及计算方法执行。


三、缴费工资要求


用人单位应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参保职工的上年度(2024年1—12月)月平均工资,申报的工资不得自行封顶或保底。新设立单位和新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按照其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标准确定。


完成缴费工资年度申报后,如无特殊情况,同一缴费年度内缴费工资保持不变。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佐证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申请,用人单位承担调整缴费工资相应责任。


四、申报渠道


用人单位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自行申报2025年度缴费工资。


(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


登录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通过左侧功能菜单栏中的“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进行年度工资申报。


(二)电子税务局


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通过顶端“地方特色”模块中的“社保费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模块进行年度工资申报。 


(三)办税服务厅


线上申报确有困难的,需携带承诺书和电子申报数据等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窗口办理。


五、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间完成2025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工作。


(三)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主管税务机关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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