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2-16
发文字号:
云人社发〔2024〕19号
发文机关: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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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文件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2025年1月1日至2039年12月31日期间,在云南省内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符合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我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大龄领金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同时享受。


三、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应在办理退休业务后次月起,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完税证明或缴费凭证、费用申报表及身份证明等材料,通过网厅或线下方式向领金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养老保险费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足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一次性申领。经办机构通过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审核后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系统筛查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主动告知可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政策及申领渠道。


五、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引导大龄领金人员在领金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支持政策,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加快政策落地见效。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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