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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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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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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纳税人能否在电子税务局预缴增值税的同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若纳税人为报验户且税源项目未超过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在电子税务局预缴增值税时,可将“是否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项目选择为“是”,系统将自动申报企业所得税项目部预缴。也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模块进行办理。


需注意的是,2019年2月1日起,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山东省内建筑企业,在青岛市设立的项目部(包括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及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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