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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住房消费需求的支持力度,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或者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组合贷款同步调整。
二、单身缴存职工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为新建商品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三、异地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或者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为新建商品房的,可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省直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四、我市A、B、C、D类高层次人才作为主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受缴存时间的限制,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我市最高贷款额度的4倍。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