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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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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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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企业无偿提供劳务是否视同销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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