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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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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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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规定: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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