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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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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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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工资薪金中的哪些补贴、津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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