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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0-1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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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全州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进一步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二套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比例


调整前:购二套房付款比例按30%执行。


调整后:对拥有 1 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 30%降低至 20%。


二、取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限制


调整前:所购建住房应在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且借款人应为购建该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行政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


三、以上二条调整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执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未调整的继续执行,有调整的以本次调整为准。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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