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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0-1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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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事项解读如下:


一、《调整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不断推动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规范管理和安全运行,结合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制定和执行一系列符合我州住房公积金实际的贷款政策。


二、制定《调整政策》的起草经过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在深入对全省部分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政策研究的基础上,草拟了进一步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请示。


三、《调整政策》的内容及制定依据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二套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比例


调整前:购二套房付款比例按30%执行。


调整后:对拥有 1 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 30%降低至 20%。


起草背景: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理住房需求,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有效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压力,促进西双版纳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政策依据: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的规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二)取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限制


调整前:所购建住房应在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且借款人应为购建该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行政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在西双版纳州外的缴存人在西双版纳州辖区内购房时,不再受必须具备西双版纳州本地户籍或在西双版纳州工作的条件限制)。


起草背景:为全面落实异地贷款政策, 保障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权益,有力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购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作用。


政策依据: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 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的规定,不得对异地贷款设置附加条件,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与本地贷款职工同等享有贷款权益, 各地不得对其异地贷款设置缴存地、户籍地等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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