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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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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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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监管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为切实规范市内免税店经营管理工作,促进市内免税店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监管办法》(下文简称《监管办法》)。


二、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包括总则、免税商店经营、免税品销售、免税品提离、附则,共5章,主要有5方面内容:


(一)关于总则。一是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二是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市内免税商店的经营以及免税品(含退税国产品)的销售、提离等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免税商店经营。一是明确了经营市内免税商店应当具备的条件。二是明确了提货点设置,市内免税商店应当在其所在城市的机场、邮轮港口(码头)出境口岸隔离区设立提货点。三是明确了国内商品进入市内免税商店视同出口,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口管制和免税商店经营退税国产品等相关要求。


(三)关于免税品销售。一是明确了市内免税商店销售对象,市内免税商店应在销售场所按规定确认购买人符合购物资质要求后销售免税品,实时向海关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的免税品交易、人证信息验核一致、离境机(船)票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二是购物额度方面,明确虽不设限额,但应当符合旅客携带行李物品进出境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的规定。三是明确购物旅客应将所购免税品一次性携带出境,不允许在市内免税商店购买或预订后,寄存在口岸并于进境时提货。购物旅客如将所购免税品再次携带进境的,海关按照进境物品管理,照章征(免)税。


(四)关于免税品提离。一是明确了免税品的运送、封装、提取、退换货等要求。二是明确了旅客提货后出现突发情况的处置,要求旅客在隔离区提货后,因航班(航次)延误、取消等原因需要临时离开隔离区的,应当将所购免税品交由提货点代为保管,待实际出境再次进入隔离区后提取。三是明确了变更航班(航次)的处置,旅客购买免税品后变更航班(航次)的,变更后的出境时间为原购买免税品之日起60日(含)内的,市内免税商店可为其办理相应的延期提货手续。超过规定时限的,市内免税商店应当为其办理退货手续。旅客购买免税品后取消出境行程的,市内免税商店应当为其办理退货手续。


(五)关于附则。一是明确了组织、利用他人购买免税品的资格购买免税品谋取非法利益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走私行为的;市内免税商店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走私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出境旅客、出入境有效证件以及市内免税商店的概念进行了释义。三是设置兜底条款,明确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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