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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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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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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第二条的规定: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规定,202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实施后,本文(财税〔2015〕144号)第二条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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