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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8-0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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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因此,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该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的税款不属于居民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不得在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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