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9-09
发文字号:
吉人社联〔2024〕105号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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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局:


按照《关于统一规范失业保险政策体系的意见》(吉人社联〔2021〕97号)要求,根据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现就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


长春市区(含九台区、双阳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908元/月;吉林、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728元/月;四平、通化、辽源、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和其他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602元/月。


此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期为2024年10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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