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1-6262015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一、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16号)的有关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国内产业自主化发展规划的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等属于新型显示器件产业上游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企业,可享受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办法比照财关税〔2012〕16号附件《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暂行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生产企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政策的进口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消耗品清单,现予以公布执行,详见附件1—4。
三、经商有关部门认定,现将享受上述政策的首批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5。对企业已缴税款不予退还。
四、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彩色滤光膜、偏光片生产企业进口上述物资的免税审批手续,由企业所在地海关负责办理。上述减免税审批手续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简称:新型显示器件(代码:423);对应的监管方式:一般贸易(代码:0110),进料料件内销(代码:0644),合资合作设备(代码:2025)和外资设备物品(代码:2225);对应的征减免税方式: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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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1月6日